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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整)

时间:2015-06-14 点击数:1560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6/3/art_968_33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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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申请

1、业务概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2、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3、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

4、办理材料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5、办理时间

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季度结束前。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办结。

7、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免填单

8、联系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开电话一览表

9、办理流程

10、样表

A07053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适用于居民企业)


(二)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1、业务概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期办理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核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2、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3、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

4、办理材料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5、办理时间

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办结。

7、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8、联系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开电话一览表

9、办理流程

10、样表

A07053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适用于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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