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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欺诈?在受理合同欺诈问题方面,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如何分工? 时间:2015-10-12 点击数:2171次 信息来源:http://app01.szaic.gov.cn/12315/pub/knowledge!viewHtml?id=29674CAF-9A39-48E6-8FF8-A1F38E6BB80A&categoryId=18F3DA57-382B-41A9-A4FF-1F79DE6D5979&search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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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以获得更大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公安机关追诉[深圳做账(帐)报税、深圳代理记账(帐)]:(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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