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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

时间:2016-11-18 点击数:1306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ds.gov.cn/zsk/zsk/zsk/wwfg/zsxq.jsp?zljm=F24403000002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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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8号 2016年10月10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网站建设、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现就在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人、孤老、烈属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对象和减征幅度

  (一)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征规定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二、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二)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个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三、个人所得税减征程序

  (一)对残疾人,孤老、烈属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办理减征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办理.

  (二)办理减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孤老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3.烈属提供与烈士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民政部门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4.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

  5.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损失范围、损失发生期间.损失财物数量.受损金额等个人身份证件及自然灾害报失证明材料)。

  (三)税务机关管理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曰内对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资格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申请人,对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税务机关对残疾人、孤老、烈属身份有疑义的可函请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其身份证明材料,函复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四)残疾人、孤老,烈属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对纳税人以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信息交换

  残联部门应将我省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明名单信息定期交换给地税部门,以加强对残疾人等有效证件的管理.由省地税局会省残联明确信息交换方式。

  六、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制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对个人取得的所属期为2016年7月1日之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减征参照本公告执行;对个人取得的所属斯为2016年1月1曰之后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的减征参照本公告执行.纳税人多缴稅款的,可在以后年度抵减或申请退税:

  九、《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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