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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是否需将赠送的部分按视同销售处理?

时间:2017-02-14 点击数:1241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7/2/13/art_131_51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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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报税深圳做)、一般纳税人记账(、财务外包、 深圳会计公司)小企业代理记账(、网站建设、旧帐整理审计验资]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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