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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核准

时间:2017-06-03 点击数:1542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si.gov.cn/zxbs/bszn/sisy_1/200811/t20081117_297468.htm
分享到:

事项内容:
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核准
事项类别:
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条  件:

  申请报销需满足的条件: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3)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申请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应为参保人正常参保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数量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一)报销参保人本人生育医疗费用所需资料:

  1.参保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收原件);

  3.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收原件);

  4.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5.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注:报销住院费用时需提供出院小结);

  6.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

  (1)已办理金融社保卡的,不需要再提供银行账户复印件,报销费用将直接支付入其金融社保卡绑定的银行账户里;

  (2)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本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7.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分娩的提供);

  8.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提供):

  (1)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2)参保单位外派的非深户籍参保人无法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可提供长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同时需提供参保单位出具的 “单位外派证明”;

  (3)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证明。

  9.参保单位外派证明(收原件)(注:参保单位外派的非深户籍参保人无法开具本市计划生育证明时需提供);

  10.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委托他人代办时需提供)。

  (二)报销参保人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所需资料:

  1.参保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验原件);

  2.参保人未就业配偶身份证(验原件);

  3.《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原件);

  4.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原件);

  5.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6.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注:报销住院费用时需提供出院小结);

  7.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失业登记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未就业配偶为非深户籍的需提供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9.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

  (1)参保人已办理金融社保卡的,不需要再提供银行账户复印件,报销费用将直接支付入其金融社保卡绑定的银行账户里;

  (2)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本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10.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分娩的提供);

  11.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提供):

  (1)未就业配偶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可为“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也可以是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证明”;

  (2)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证明。

  12.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委托他人代办时需提供)。

  注:所有复印件需复印在A4纸上。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受理机关:
参保人就近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直属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13楼;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南山分局: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2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区武装部旁);盐田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坪山分局: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龙华分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碧澜路大布巷路口(原泗黎路大布巷路口);深圳人才园办事服务大厅: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大鹏分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新北璐86号;龙岗分局布吉管理站: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深惠路知春里大厦3楼;龙华分局大浪管理站: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工业西路龙华中学斜对面;龙华分局龙华管理站: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与油松路交汇处天汇大厦1-2楼;龙华分局民治管理站: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区大道和民宝路交汇处新景大厦6、7楼(民治交警中队);宝安分局福永管理站: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华路北110号;宝安分局沙井管理站: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企安路4号企业大厦A栋1-4楼;宝安分局石岩管理站: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北环路坑尾路口社保大楼;宝安分局松岗管理站: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罗路30号(基督教教堂对面);宝安分局西乡管理站: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流塘新村路4号西乡村委旁;宝安分局新安管理站: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4区雅然居一栋二楼。咨询电话:12333。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核准决定书》,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有效。不规定有效期限。
决定机关: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联系电话:
12333
事项程序: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报销流程:

  1、申请报销的参保人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上(网址:http://www.szsi.gov.cn/)的“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中填写申请表后并打印申请表;

  2、备齐申请资料到其就近的社保分局或管理站提出审核报销申请,由社保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3、各分局工作人员对参保人所提供的报销资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开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4、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逐级审核后支付。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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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项收费:
不收费
表格下载:
     

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年审年检:
无年审
网上受理:
https://e.szsi.gov.cn/siservice/
状态查询:
https://e.szsi.gov.cn/siservice/
相关附件: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网上申报操作指引.doc

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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