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企业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政府对该项目建设的核准文件复印件(必须为2008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必报); 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必报); 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必报); 该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序号、类别、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的相关说明资料复印件(必报);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发票或企业确定收入的其他凭证)(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