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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

时间:2015-02-01 点击数:1474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scjg.gov.cn/xxgk/qt/ztlm/pfjy/fzwj/201411/t20141126_27125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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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粤发〔1996〕14号)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实现了2010年目标任务。

  2011—2015年,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时期,迫切需要进一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社会管理体制建设,为新一轮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和支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加快法治广东建设,对于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进一步开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排头兵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加快法治广东建设,促进《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运行机制和有效实现形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明显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能力普遍增强、法治政府基本建立,公正司法不断深化,监督机制更加完善,综治信访维稳格局总体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城乡群众自治机制逐步健全,公民法律素质全面提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弘扬,法治文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15年,初步建成地方立法完善、执法严格高效、司法公正权威、法治氛围良好、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人大的主导作用、“一府两院”的执法主体作用、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人民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作用。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二)坚持以民主法治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切实把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坚持以人为本。倡导阳光法治、法治惠民。立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有尊严。

  (四)坚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依法规范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坚持先行先试。继续解放思想,敢为人先,开拓创新,从法治层面突破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增创科学发展的法治新优势。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能力。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党委切实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决定重大事项等职权,把有利于推动广东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支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各级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二)完善推动我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法规规章。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立足本省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省、经济特区、较大的市、民族自治地区等立法主体的作用,加强实施性、先行性、自主性地方立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全面实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着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推进以促进自主创新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重点的经济领域立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立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立法,推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立法,抓好《规划纲要》的配套立法。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创新立法论证制度,规范立法论证程序;创新法规起草工作机制,完善委托起草和人大、政府、专家学者等各方联合起草的方式;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完善立法听证制度;有效发挥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创新法规规章清理常态化机制,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制度。

  (三)基本建立法治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富县强镇和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大部门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公共服务的能力。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行政决策听取公众意见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便民高效、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积极推进相对集中政府规章草拟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复议权、政府法律事务处理权工作,加强政府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能。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大阳光政务建设力度。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和裁定。强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行政运作安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探索珠三角地区行政体制协调运行机制,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区,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广。到2011年,基本完成《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确立的配套制度建设任务,基本建立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到2014年,全省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四)深入推进公正司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上下级法院裁判标准统一。深入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探索推进量刑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研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制度,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加强执行工作,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联动长效机制,制裁违法规避执行行为。加强公安、检察业务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活动,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积极推进阳光审判、阳光执行、阳光检务、阳光警务、阳光狱(所)务制度建设,增强司法透明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保障机制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

  (五)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纵向联动、横向配合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形式开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支持各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制定并推行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和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度,以执法监察为重点加强行政监察力度,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推进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切实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对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的监督机制,强化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积极开展量刑建议试点,加强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强化对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监督,探索开展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加大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促进监管场所依法管理。健全人民陪审员、特约监督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

  (六)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城乡自治组织的关系。完善社区管理体制,构建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和综合治理机制,到2012年珠三角地区所有镇、街建立健全社区政务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形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站三位一体的社区管理体制;到2015年全省镇、街基本建立社区政务服务体系,农村基层10%建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创新治安管理与城市管理、市场管理、行业管理等有机结合的新模式。规范政府直接提供、委托社会组织提供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逐步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创新流动人口、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管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综治信访维稳体系建设,完善工作平台,强化长效机制建设。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的有效衔接,将调解工作和综治工作、信访工作有机结合,建立化解矛盾纠纷多元联动机制。加强监所教育改造(挽救)工作,推进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和信息化管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开展平安建设示范点活动,完善“打防管控”工作网络,整治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建设平安广东。着力化解信访积案,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七)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加强村委会规范化建设,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开展阳光村务活动,健全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评议村干部等各项制度。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扎实开展“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积极探索社区居委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机制,形成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社区物业管理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各行业、各单位依法治理工作,着重抓好教育系统的阳光校务、依法治校等工作。

  (八)深入开展法治广东宣传教育。健全法治广东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整合资源、上下联动,构建法治广东宣传教育大格局。深入贯彻我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抓好“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突出做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学生、企业管理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村(居)民等重点对象的普法工作,点面结合,分类指导,多形式、多途径提高全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促进自觉守法和依法办事。搞好法治广东宣传教育周活动,办好“法治广东论坛”。加强高等学校法学学科专业建设,深化法治理论研究。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充分运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阵地,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鼓励公益法治广告、漫画等法治作品创作与宣传,大力繁荣法治文化。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依法治省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省工作的领导,把依法治省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重视依法治省工作,发挥主导作用,结合人大的职能,有序推动本地的民主法治建设。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建立健全由政府“一把手”直接挂帅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地依法行政工作。法院、检察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公正司法。各级政协要加强民主监督,积极为法治广东建设建言献策。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法治的渠道,确保法治广东建设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在法治广东建设中得到更多实惠。强化依法治省、市、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综合协调职能,充分发挥各自在依法治省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依法治省督促检查。抓好法治广东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实施,促进法治广东建设在各个层面、各个部门的落实。完善市厅级领导干部民主法治考核指标,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好法治建设。深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建设珠三角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行区,每年推出一批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先进典型,对不重视法治建设、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通报。

  (三)落实依法治省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在依法治省工作中负有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本地依法治省工作的重大问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每年将依法治省工作任务和责任逐一分解到各个单位,抓好落实。建立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汇报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检查和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完成依法治省工作任务。

  (四)加强依法治省队伍建设。健全行政部门学法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重视和加强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本地依法行政中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督促检查、协调指导的职能作用。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司法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完善法官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深入推进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基层检察队伍管理制度和机制。保障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权利,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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