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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30 10:18:11 点击数:1304次 信息来源:http://218.18.101.129:800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469802&flag=1
财税〔2014〕4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12-3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深圳代理记账(帐)]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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