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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季度预缴申报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5-11-21 21:14:11 点击数:1385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6/4/art_226_33774.html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按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深圳做账(帐)报税、注册商标]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季度申报可以享受“75号文”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同时应将其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填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