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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6-04-25 14:31:13 点击数:1736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6/3/9/art_140_41089.html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网站建设、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附件1),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