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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范围的界定
发布日期:2016-07-26 10:41:50 点击数:1858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6/4/11/art_191_41938.html
试点纳税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网站建设、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以及向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二、“单位和个人”范围的界定:
(一)“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三、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