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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间有什么财政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15-02-12 09:02:56 点击数:1450次
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试点实施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实际税负确有增加,且月增加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深圳市试点企业实行财政扶持。
在试点实施过程中,试点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需同步按月向国税部门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财税部门每月监控和分析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税负上升原因及上升幅度。对确实由于新老税制转换原因导致税负上升的试点企业,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统计可享受扶持政策的月度税负增加额,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暂按70%比例预拨至试点企业,并在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