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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哪些情形可以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发布日期:2025-11-17 12:12:27 点击数:70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深圳做账报税,深圳做帐报税,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帐公司,注册商标,公司注册,公司注销,公司变更、深圳公司财务代理记账,深圳公司记账报税,深圳公司记账报税多少钱,注册深圳公司流程及费用,圣一君官网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