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行政部(天悦):18923813949
财务部(辰晨):17898484727
市场部(小平):13417517993
市场部(小梁):18165719623
工商部(晓晓):15118025427
会计部(丽萍):15019235457
会计部(梦丽):13728691537
会计部(娜姗):15013845007
会计部(丽娟):15112624963
会计部(云舒):13430862573
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发布日期:2025-11-27 09:01:15 点击数:78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记账报税,代理记账,财务审计,财务记账,注册商标,工商注册,税务注销,税务筹划(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