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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37号执行到期后,针对企业改制是否还有契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8-11-28 12:19:47 点击数:1265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tax.gov.cn/sztax/gzcy_nszx_zxrd/201811/20640247957a4040a340be9b8f925c10.shtml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做账(帐)报税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