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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购置用于自用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发布日期:2025-09-16 08:45:13 点击数:54次 信息来源: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rdwd/202509/2c0a36e339cf477d9d40cdefc76fe6c8.shtml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的规定,深圳做账报税,深圳做帐报税,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帐公司,深圳企业服务,财税合规指南,财税免费咨询,注册商标,公司注册,公司注销,公司变更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其中,“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