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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于异地迁入深圳,企业所得税存在以前年度亏损,现迁入深圳后,是否可以继续在深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发布日期:2018-11-02 10:50:33 点击数:1034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tax.gov.cn/sztax/gzcy_nszx_zxrd/201810/5976a1bcf7e44a37b922b3fd2d849d54.shtml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深圳做账(帐)报税公司、注册商标、旧帐整理]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地址搬迁,也属于持续经营,企业没有办理清算注销,这期间都属于企业的纳税年度,因此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结转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