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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5-09-20 21:29:18 点击数:83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深圳做账报税,深圳做帐报税,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帐公司,深圳企业服务,财税合规指南,财税免费咨询,注册商标,公司注册,公司注销,公司更(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4号)的规定,自2025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5311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