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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发布日期:2015-06-14 06:13:38 点击数:1251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6/3/art_968_33539.html
| 1、业务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之规定,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需经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3、申请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2)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 4、办理材料 (1)A13005《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证明 5、办理时间 无。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结。 7、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8、联系电话 9、办理流程 
 10、样表 A13005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采取实际利润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