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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
发布日期:2015-06-14 06:26:17 点击数:1318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6/3/art_968_25699.html
| 1、业务概述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 10号)之规定,纳税人对需要调整应纳税额的,需经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99号) 3、申请条件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4、办理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纳税定额)》 (2)纳税人申请变更定额的相关证据 5、办理时间 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收入额发生变化时,应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纳税定额)》。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办结。 7、办理地点 全市通受理、免填单、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 8、联系电话 9、办理流程 
 
 10、样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