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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款登记
发布日期:2015-07-16 12:09:21 点击数:1766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6/3/art_961_25441.html
| 1.业务概述 以下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4)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无代理人,以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其它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3、申请条件 适用于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4、办理材料 (1)《扣缴税款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5、办理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同城通办、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 8、联系电话 9、办理流程 
 10、样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