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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发票,处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5-09-04 07:38:46 点击数:1331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8/28/art_3061_36766.html
丢失已开具的发票:百元以下的, 每份20元,[深圳做账(帐)报税、深圳代理记账(帐)]累计不超过3000元;千元以下的,每份50元,累计不超过5000元;万元以下的,每份100元,累计不超过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100元,累计不超过1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每份50元,累计不超过5000元。
丢失百位发票5份以下,丢失千位发票2份以下,或同时丢失百位发票5份和千位发票2份以下的,首次违反并按税务机关要求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