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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5-09-07 09:27:36 点击数:2137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ds.gov.cn/szds/cjwt/201509/f3a879f09ca74cc3af9f3305c9f42c16.shtml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深圳做账(帐)报税、一般纳税人记账(帐)],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