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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日起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是否有修订?
发布日期:2015-12-26 18:33:20 点击数:1308次 信息来源:http://sjswfj.szgs.gov.cn/art/2015/11/5/art_521_38600.html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规定:
一、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三、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作为系统识别,不打在对外证照上。[深圳做账(帐)报税、深圳公司注册]
四、对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