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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申报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需满足什么条件?
发布日期:2016-04-18 17:23:40 点击数:1352次 信息来源:http://app01.szaic.gov.cn/12315/pub/knowledge!viewHtml?id=291817C4-0D08-4978-AFF8-EFFF2057DDBC&categoryId=E46B51C0-1ED9-4452-B5D0-9CAC5083742C&searchWord=
(一)企业注册于前海合作区,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具备汽车进出口贸易资质,在深圳市拥有汽车销售展示和仓储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企业主要股东注册于深圳市,在试点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50%,并具有在本市从事汽车贸易工作五年以上经验,信誉良好,在市经贸信息、市场监管、税务、检验检疫、海关等监管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近两年年均汽车销售额不低于9亿元人民币的汽车经销企业。(二)企业建立符合我市试点工作要求的集交易、服务、[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网站建设、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保险和管理功能于一体的平行进口汽车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应开设经贸信息、市场监管、税务、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专用监管端口,相关端口需具备与检验检疫部门监管系统数据对接的能力。(三)试点企业应利用其建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如下服务: 1.提供齐全的保险服务。2.提供完善的维修服务。3.提供及时的零配件供应服务。 4.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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