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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出租在深圳的不动产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吗?
发布日期:2016-07-21 18:03:20 点击数:1272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6/7/20/art_125_44962.html
异地纳税人出租我市范围内的不动产, [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网站建设、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市预缴。
本市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的,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