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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转让了一套房产,请问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发布日期:2018-09-01 16:32:03 点击数:958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tax.gov.cn/sztax/gzcy_nszx_zxrd/201808/3ed82e8531e549c4aca6687b17b1b02f.shtml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