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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
发布日期:2018-10-26 08:25:54 点击数:1075次 信息来源:http://home.saic.gov.cn/sbj/gzdt/201808/t20180809_275492.html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深圳做账(帐)报税公司、专业财务代理公司]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
地理标志申请人必须经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其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使用人必须是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