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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去县志》记载“来去县出产各种亚热带水果,以柑桔、杨梅、李为大宗”,能否将其作为“来去杨梅”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发布日期:2018-10-26 08:33:37 点击数:1158次 信息来源:http://home.saic.gov.cn/sbj/gzdt/201808/t20180809_275492.html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是在历史中客观形成的,其表现形式一般为“地理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来去县出产各种亚热带水果,以柑桔、杨梅、李为大宗”仅表明来去县出产杨梅,[深圳做账(帐)报税公司、深圳公司注册]但无法证明“来去杨梅”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信誉。如果县志中的表述为“来去杨梅驰名邻近各省、县,50年代就被确定为省杨梅生产基地县之一”,就可以作为“来去杨梅”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