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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测协议里能否将检测内容约定为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检测?
发布日期:2018-10-26 08:34:31 点击数:1187次 信息来源:http://home.saic.gov.cn/sbj/gzdt/201808/t20180809_275492.html
答:不能。
地理标志应具有特定品质,对地理标志商品的检测应是对其特定品质的检测,而不是质量检测。
地理标志申请人应是对所报地理标志商品具有监督和检测能力的组织。[深圳做账(帐)报税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申请人自身具备检测能力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及检测设备清单;自身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所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进行检测,两者签订委托检测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委托检测内容是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此外还应提交受托方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及检测设备清单。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出具方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