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市场总监:13417517993
市场一部:18819031917
市场二部:13411862305
市场三部:19540551536
市场五部:18165719623
对非法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或者从事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4-12-12 09:35:39 点击数:13次 信息来源: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affairs-public-detail?qzqdCode=C9FE5CF81E2B920CE0530A3D10AC327C&deptCode=MB2C92739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责任事项
事前: 1.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职责范围、举报投诉方式等;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3.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 事中: 1.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4.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予复核; 5.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深圳做账(帐)报税,代理记账(帐)公司,深圳记账(帐)报税,注册商标,公司注册依法组织听证; 6.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