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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19 20:19:41 点击数:409次
主题分类 地方政策法规库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成文日期 废止日期
2024年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
二、首次产生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义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或等于100%的,预征率为3.5%;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预征率为8%。
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区)税务局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深圳做账(帐)报税,代理记账(帐)公司,深圳记账(帐)报税,注册商标,公司注册,深圳做账报税,深圳做帐报税,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2019年第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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