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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4-07 19:45:00 点击数:62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律师咨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我局已将2015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亡事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576880元(28844元的20倍),并将2015年1月1日后至调整前发生工亡事故且已领取工伤待遇的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28844元的20倍补发差额。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