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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恢复户口
发布日期:2015-07-28 12:36:45 点击数:70次
| 事项内容 | 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恢复户口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
| 条 件 |
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的我市居民,申请恢复本市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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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一)《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底册(复印件1份,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
(三)由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未赴国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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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表格 |
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详见附件) |
| 决定机关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 |
| 联系电话 | 84465000 |
| 程 序 |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现场核准,在未赴国境外定居证明原件上盖章,材料封袋交申请人签收;
(二)申请人持袋封入户材料、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申请人根据入户地选择情况需分别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相应房产证核验。其中,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或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三)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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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限 | 当场办理。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
| 法律效力 | 经各区(新区)公安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复户。 |
| 收 费 | 不收费。 |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 网上预约 | 深圳市公安局户政业务预约平台 |
| 网上受理 | 无 |
| 状态查询 | 无 |

相关附件:深圳市公安局各分局受理窗口汇总表












